使用規定(一)申請使用之圖像資料,除另行取得核可者外,僅限依申請目的及用途單次使用。 (二)申請使用本會圖像資料依據用途收費,以一個圖檔為計費單位,收費基準如附表一。申請用途所屬類別以本會認定為準。於收費基準未規定者,本會得依類似項目比照辦理,如無可比照之項目,應另行議約辦理。 (三)使用本會圖像資料,本會有權限制其使用範圍或數量等。 (四)使用圖像資料時,應於適當位置以合宜字體標示「本圖像經財團法人朱銘文教基金會授權使用」字樣。 (五)使用圖像資料製作之成品,應提供本會完整二套備查。 (六)未獲本會授權同意或逾越授權範圍,而擅自利用本會圖像資料者,本會將依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。 (七)本會保留拒絕接受申請之權利。 |